《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
《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簽發后不得修改;
2、如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必須提供書面聲明;
3、如無法提供母親信息的,必須出示親子鑒定;
4、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親子鑒定的證明;
5、《出生醫學證明》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副頁不可私自拆除,應交戶籍登記機關拆除留存;
6、出生證明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7、辦理地點: 患者服務中心(內科醫技大樓一樓)
8、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注:法定節假日不辦理出生證明)
上午:08:00——12:00
下午:14:00——18:00(10月—4月)
14:30——18:00( 5月—9月)